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或者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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