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