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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