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四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第五章 企业和政府的关系 第四十六条 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一)发展和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二)建立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职业介绍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
(三)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培训待业人员,帮助其再就业;
(四)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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