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