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7-03-01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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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 第五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 第六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 第七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 第八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 第三十九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四十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 第四十二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