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