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