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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