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