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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