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三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