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二章 节能规划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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