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