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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