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