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第四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