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七十四条 公安部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中央主管机关,通过有关法律、国际条约、协议规定的联系途径、外交途径或者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渠道,接收或者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办理刑事司法协助事务和警务合作事务。
其他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外国警方协助的,由其中央主管机关与公安部联系办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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