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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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
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
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职责。
上级公安机...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七条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十八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一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具...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并根据办案...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
...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列车内...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七条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八条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等...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一般应当由监察机...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五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八条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申...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九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四十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五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法律...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羁押时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看守所应当...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二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四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办案部...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五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六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七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八条 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九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四条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五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六条 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予以封存。
确因客...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七条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九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七十三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七十七条 证人保护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装备等,应当予以保障。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八十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二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三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五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一)与本案无牵...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六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
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三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四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定期了解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七条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八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在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复议、复核后维持原决定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公...
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二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故意...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三条 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
第一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四条 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五条 对于保证人罚款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复议、复核后维持原决定或者变更罚款数额的,...
第一百零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六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
第一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八条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被监视居住人委托辩护律师,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九条 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应当严格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确保安...
第一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条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一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责令被监视居住人具结悔过或...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三条 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二十六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无...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二十八条 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
第一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三十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决定拘留的法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三十七条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第一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四十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接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四十三条 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法院、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捕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况,通知公安机关予以...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押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押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押 第一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押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押 第一百五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押 第一百五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押 第一百五十四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并予以记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押 第一百五十五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继续盘问期间发现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立即办...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拘留、逮捕、押解过程中,应当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遇有暴力...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在...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对原强制措施不...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案件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监视居...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七十六条 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被害人有...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一节 受案 第一百七十七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八十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八十四条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八十五条 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财物及其...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案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案 第一百八十七条 需要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报告...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案 第一百八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需要撤...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案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
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三节 撤案 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
第八章 侦查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本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对申诉...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九十九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
第二百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
第二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一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
第二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
第二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三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
第二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四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
第二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五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
第二百零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六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
第二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七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
第二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
第二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
第二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询...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三条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四条 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六条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
第二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进...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五节 搜查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五节 搜查 第二百二十三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五节 搜查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五节 搜查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五节 搜查 第二百二十六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
如...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
第二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作为犯罪证据但不便提取或者没有必要提取的财物、文件,经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三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六条 在侦查期间,对于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经县...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三十九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
第二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条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逾...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一条 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时,应当经原批准冻结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解...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但可以轮候冻结。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三条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
第二百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四条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或者投资权益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六条 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七条 对冻结的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八节 鉴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需要聘...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八节 鉴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
第二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八节 鉴定 第二百五十条 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八节 鉴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八节 鉴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八节 鉴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
第二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八节 鉴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八节 鉴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八节 鉴定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公安机关鉴...
第二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八节 鉴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
第二百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五十九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
第二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
第二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
第二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九节 辨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四条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
第二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
第二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
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
第二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九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存放,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
第二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条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公安...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二条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
第二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节规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
第二百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二百七十四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
第二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二百七十五条 通缉令中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
第二百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二百七十六条 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必须注明原通缉令的编号和日期。
第二百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二百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第二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二百七十八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在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并附有关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
第二百八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二百八十条 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发布。
第二百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二百八十一条 经核实,犯罪嫌疑人已经自动投案、被击毙或者被抓获,以及发现有其他不需要采取通缉、边控...
第二百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一节 通缉 第二百八十二条 通缉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八十三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
第二百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八十四条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依法排除非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八十五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
第二百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八十六条 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
第二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八十七条 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装订立卷。
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
第二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八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
第二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
第二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境外,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
第二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一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
第二百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二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第二百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除...
第二百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四条 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要求...
第二百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五条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
第二百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七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百九十九条 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将罪犯交由人民法...
第三百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三百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书、裁定书...
第三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三百零一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根...
第三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三百零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
第三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三百零三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期间如果没有再犯新罪,...
第三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三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刑罚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
第三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零五条 对依法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由看守所制作减刑建...
第三百零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零六条 对依法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假释条件的,由看守所制作假释建...
第三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零七条 对依法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第三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被暂...
第三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零九条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意...
第三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一十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
第三百一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一十一条 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派出所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
第三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一十二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
第三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一十三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本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
第三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一十四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
第三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五条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
第三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三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
第三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并...
第三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第三百二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
第三百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重点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
第三百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
第三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三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四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耐心细致地听取...
第三百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五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
第三百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六条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二十四...
第三百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逮捕措施。
未成年...
第三百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八条 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并...
第三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听取公安机关意...
第三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条 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
第三百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第三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二条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节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规定的其他规...
第三百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三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
第三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
(一)...
第三百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六条 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
第三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七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
第三百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
第三百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
第三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四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
第三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后...
第三百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
第三百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四十三条 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
第三百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四十四条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
第三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四十五条 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时,应当对精神病人严加...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
第三百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七条 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助的,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和人民警察证复印件...
第三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一个部门归口接收协作请求,并进行审核。对符合本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协作请求...
第三百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四十九条 对协作过程中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五十条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
第三百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五十一条 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
第三百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五十二条 办案地公安机关请求代为讯问、询问、辨认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讯问、询问、辨认笔录,交被讯问...
第三百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五十三条 办案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请...
第三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五十四条 对不履行办案协作程序或者协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
第三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五十五条 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办案地公安机关的协作请求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办案地公安机关承...
第三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五十六条 办案地和协作地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管辖、定性处理等发生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五十七条 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
第三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五十八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百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五十九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
第三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条 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或者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警务合作渠道...
第三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
第三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我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三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四条 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
第三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由...
第三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 发生重大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
第三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七条 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
第三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由省级公安机...
第三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九条 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
第三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看守...
第三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七十一条 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
第三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七十二条 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规定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七十三条 办理无国籍人犯罪案件,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七十四条 公安部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中央主管机关,通过有关法律、国际条约...
第三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范围,主要包括犯罪情报信息的交流与合作,调查...
第三百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在不违背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协议的前提下,我国边境地区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和...
第三百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七十七条 公安部收到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请求后,应当依据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协议...
第三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七十八条 负责执行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的公安机关收到请求书和所附材料后,应当按照我国法...
第三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七十九条 执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请求书中附有办理期限的,应当按期完成。未附办理期限的...
第三百八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八十条 需要请求外国警方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国际条约、协...
第三百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八十一条 需要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查找或者缉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查询资料、调查取...
第三百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需要外国协助安排证人、鉴定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证或者通过视频、音频作证,...
第三百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供或者请求外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或者警务合作,应当收取或者支付费用的,根...
第三百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八十四条 办理引渡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等法律规定和有关条约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百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百八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提出的复议复核请求,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办理。
办理刑事复...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
第三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