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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