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四十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