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九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