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