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八条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