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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