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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