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五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