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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