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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