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零五条 对依法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由看守所制作减刑建议书,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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