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三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三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刑罚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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