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六节 羁押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押 第一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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