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六节 羁押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押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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