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六节 羁押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押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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