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六节 羁押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押 第一百五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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