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七条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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