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七条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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