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
作出调查报告的,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并将调查报告与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作出调查报告的,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并将调查报告与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