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在三日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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