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