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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