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羁押时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申请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看守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值班律师。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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