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九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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