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七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