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