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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