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外国人未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没有被害人或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的,由公安部指定管辖。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