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七条 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重大涉外案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重大涉外案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