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 发生重大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必要时,由公安部商外交部将案件情况通知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