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四条 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0-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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